威海市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威海市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Weihai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Industry
缩写:WHAPMDI
第二条 威海市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在威海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生物医药、保健品、原料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有关企业单位、对口专业学校学院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企业、行业、政府、社会,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引领行业发展、实施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威海市经信委、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山东省威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正当诉求;
(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反映会员共同意愿、呼声与诉求,并向政府提出行业政策与立法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四)组织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促进会员企业间进行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各种研讨活动,促进和帮助企业加强合作,推进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根据行业发展、会员企业需求,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行业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组织推荐会员企业生产的名牌和优质产品,提高会员企业在同行业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积极组织成员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展销、合作洽谈等活动;
(七)做好会员企业间横向联系和合作的沟通工作,在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原料和产品互补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行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九)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技术、质量等管理标准,并督促会员企业执行;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行业许可的前期评审工作;
(十)开展行业相关调研工作,提出行业发展和重大医药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服务规范、质量等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十一)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会,为行业转型发展、创新服务模式创造条件,提供前瞻性、专业性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管理、服务、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或特色及影响力;
(四)依法登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医疗器械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协会规约;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长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订工作计划,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或两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设监事会。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三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理事会、会员大会审核,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组织收集各理事日常需协会解决处理的问题,并拟定答复处理意见。
(七)负责审核协会日常对外发布的一般性信息。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组织引进审核会员单位。
秘书长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会授权一名协会成员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理事会、负责人变动、举办商品交易会、对外交流等,在活动前须向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由协会聘用。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威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在本团体内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的组织在本团体中发展党员、开展活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