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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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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鲁厅字201333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意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清理整顿工作分工方案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1.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3年后兼职(任职),须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出具兼职 (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批准兼职(包括本通知下发前退休人员兼职),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社会组织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3.目前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人员,要于201311月上旬写出辞去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申请,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相关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要于201312月底前,按本会章程规定调整或选举负责人,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4.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是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比较大,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各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推进,注意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030

(此件发至县级)

—3—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131030日印发